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对应本案:本案中,涉事方通过造谣诋毁等方式损害企业名誉,超出合法评价边界,企业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民法典全文
天峰律政真实处置案例——先固定证据、再合规研判、后平台主张,用结果说明专业。
| 项目 | 内容 |
|---|---|
| 客户行业 | 某政府单位 |
| 舆情类型 | 不实投诉抹黑 |
| 处置周期 | 约 72 小时 |
| 核心结果 | 权威渠道公开说明,舆情平稳回落 |
某地一政府单位在开展一项常规便民工作时,被个别人员以投诉为名,在社交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内容,称该单位工作存在疏漏。相关内容经多次转发,引起部分网友关注。需要说明的是,公民依法反映诉求、提出批评与实施监督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处置的着眼点不在阻断正当表达,而在澄清失实、还原事实、弥合信息差。
处置全程未产生次生争议,相关失实内容经规范途径得到有效处理,公众讨论逐步回归事实层面,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得以维持。参考天峰律政累计服务客户 655+、处置舆情 36800+ 次、成功率 97.6% 的实践经验,此类问题以快速核实、及时公开、稳妥处置的节奏推进,通常可在较短时间内平稳落地。
合规说明:本文案例信息均经脱敏处理,相关量化结果为历史个案数据,不构成对具体处置结果的承诺;实际效果因平台、事件性质与处置时机不同存在差异。
针对造谣诋毁等行为,法律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都设定了责任。以下条文均摘录自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官方公布文本。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对应本案:本案中,涉事方通过造谣诋毁等方式损害企业名誉,超出合法评价边界,企业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民法典全文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对应本案:涉事方的行为属于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不适用舆论监督免责条款,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民法典全文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对应本案:企业有权依据本条要求网络平台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处理的,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民法典全文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应本案:若涉事方为竞争对手或受竞争对手指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企业可依据本条追究侵权责任。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本案: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情节严重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企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侵权方需删除不实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企业因商誉损害遭受的经营损失与维权合理支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商业信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情节严重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对造谣内容进行截图、录屏,固定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以内容失实 / 侵犯名誉权向发布平台提交证据包,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
涉竞品商业诋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就实际经营损失提起索赔。
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的负面评价,属于合法的舆论监督范畴,企业不应滥用投诉或法律手段压制正常批评。是否越界,关键看是否捏造、歪曲事实。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恶意损害企业商誉即构成越界。
普法声明:本板块为法律常识科普,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链接指向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官方网站,法律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具体个案是否构成侵权、适用何种责任,需结合证据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案“个别人员在社交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不实投诉内容”经核实被认定为涉嫌侵犯名誉权及扰乱公共秩序。针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抹黑政府单位”,法律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设定了责任。条文摘录自官方公布文本。
2020年通过 · 2021-01-01起施行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对应本案:本案政府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其社会评价因不实投诉受损,可依法主张名誉权保护。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民法典全文
2020年通过 · 2021-01-01起施行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对应本案:个别人员以投诉为名发布失实内容,属于捏造、歪曲事实的例外情形,不能援引舆论监督免责。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民法典全文
2012年修正 · 2013-01-01起施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应本案:若不实投诉内容在社交平台引发大量转发,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行政责任。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2020年修正(修正案十一) · 2021-03-01起施行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应本案:若捏造事实诽谤相关公职人员且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依法主张刑事追责。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刑法全文
公民依法反映诉求、提出批评与实施监督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合法监督与违法侵权的分界线在于:是否捏造、歪曲事实,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处置的着眼点不在阻断正当表达,而在澄清失实、还原事实。
以上为通用法律解读,具体处置结合个案咨询专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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