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应本案:涉事方未经授权使用企业原创内容,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企业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著作权法全文
天峰律政真实处置案例——先固定证据、再合规研判、后平台主张,用结果说明专业。
客户行业:政务单位(县级政务);舆情类型:政务电话被单方录音、掐头去尾剪辑后发布短视频形成负面舆情;处置周期:持续跟进至实体事项书面化落地;核心结果:以完整原始记录对照剪辑内容、统一口径一次性回应,推动协商事项书面落地,舆情逐步平息。
某县政府部门就一项集体资源(水库)发包事宜,与村民进行了多轮协商。双方在承包期限与书面协议保障上未完全达成一致,协商过程中政府方面已作出部分让步与承诺。
在一次电话沟通中,该村民自行录音。随后,其将录音掐头去尾,仅截取冲突片段,配以「拒绝合理要求、遭受言语粗暴回应」等标题,分系列发布于国内主流短视频平台。发布内容删去了多轮协商背景及政府方面的让步承诺,仅保留冲突片段,由此形成针对该县相关干部的负面舆情。
这一案例的题眼,在于政务沟通中「录音+剪辑」的几个结构性风险:
其一,政务电话默认可被单方录音。通话任何一方均可自行录音,且法律不当然否定其证据效力,不能简单以「未经同意」否认录音的存在。
其二,脱离上下文的单句即可构成舆情。一句表态、一句情绪化表达,被单独截取后,足以被解读为「言语粗暴、推诿、不作为」。
其三,剪辑传播低成本、高杠杆。发布即扩散,澄清成本远高于发布成本;涉政府话题自带关注度,片段也更容易被采信。
其四,政府身份的放大效应。公职身份使片段内容更容易获得传播与舆论采信,容易形成「单方叙事」。
处置围绕「事前规范、事中固定、事后收口」展开:
事前:规范电话用语,重大事项书面化(书面协议、书面答复),沟通全程留痕(通话记录、工作纪要)。
事中:第一时间固定完整原始记录,以完整内容对照剪辑内容,厘清「对方剪掉了什么」。协助同类政务舆情时,天峰律政通常会同步制作完整录音与剪辑片段的逐句比对表,让事实差异一目了然。
事后:统一口径、一次性回应,不与发布者逐条对线;引导对方通过纪检、信访等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实体事项依法依规办理,推动书面协议或书面答复落地,这是釜底抽薪之举。
反制依据:对剪辑失真、断章取义、不实贬损的内容,可结合完整记录评估其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或传播不实信息,政府方保留依法主张的空间。
对基层政务部门:电话不是私密空间,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证据」。规范用语、全程留痕、依规书面答复,既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干部自身。
对处置者:让完整记录说话,不陪跑、不逐条对线;口径统一、一次说清,把精力放在事实比对和实体问题上。
对治理目标:解决实体问题才是舆情真正的终点。承包期限、协议保障等争议通过书面化、法治化方式落地,片面剪辑自然失去传播支点。
针对搬运剪辑等行为,法律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都设定了责任。以下条文均摘录自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官方公布文本。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应本案:涉事方未经授权使用企业原创内容,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企业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著作权法全文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应本案: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著作权法全文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对应本案:侵权赔偿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判决500元至500万元的赔偿。故意侵权可惩罚性赔偿1-5倍。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著作权法全文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对应本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刑法全文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定赔偿500元至500万元。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可并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对搬运/剪辑内容进行截图、录屏,固定原始来源和传播数据,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以侵犯著作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平台提交证据,要求删除侵权内容。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向版权行政部门举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公安报案。
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就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提起赔偿。
合理引用与著作权侵权之间存在边界。是否越界,关键看是否未经授权大量使用他人原创内容或歪曲篡改原意。未经许可搬运、剪辑他人原创内容并传播即构成越界。
普法声明:本板块为法律常识科普,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链接指向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官方网站,法律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具体个案是否构成侵权、适用何种责任,需结合证据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本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
问:对方未经同意私自录音,能否直接以「未经同意」要求平台删除?
答:通常不能仅以此否定。通话一方自行录音并不当然无效,也不能仅凭「未经同意」否认其存在或证据效力。更有效的做法,是指出录音被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导致内容失真,并以完整原始记录逐句对照,依法依规提出主张。
问:政务干部遇到录音剪辑上网,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先固定完整的原始通话记录,并整理多轮协商的留痕材料,如工作纪要、书面答复、通话记录等;用完整内容对照剪辑片段,厘清被剪掉的背景与让步,再统一口径一次性回应,避免与发布者逐条对线。
问:这类舆情怎样才算处置到位?
答:一方面引导当事人通过纪检、信访等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另一方面把承包期限、书面协议等实体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书面落地。内容层面的应对与实体问题的解决并行,实体争议化解,舆情才会真正平息。
声明: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采用通用化场景表述,不含可识别的客户名称、地区、机构及个人信息,仅作网络舆情应对方法的交流,不代表对相关内容的事实判断,也不构成个案处理意见。具体事项请以有权机关结论或双方正式约定为准。
本案「政务电话被单方录音、掐头去尾剪辑后发布短视频」经核实为未经授权的搬运剪辑侵权行为。法律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设定了责任。
2020年第三次修正 · 2021-06-01施行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应本案:村民将政务电话录音剪辑成短视频发布,涉嫌侵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著作权法全文
2020年第三次修正 · 2021-06-01施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应本案:搬运剪辑者需承担民事责任;若恶意剪辑引发负面舆情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原文出处:全国人大 · 著作权法全文
一、确认侵权:未经授权录音并剪辑传播
二、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行政责任:若损害公共利益,可处警告、没收、罚款
四、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通用法律解读,具体处置结合个案咨询专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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